为积极推进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发展,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更好地服务于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经研究,自治区自考委、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在我区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以下称专本衔接)试点工作。衔接试点工作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试点工作的意义
专本衔接试点工作是指符合条件的高职高专院校组织在校学生,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高校(以下简称主考高校)的指导下实施助学辅导,参加高等教育自学本科专业的考试,为高职高专在校生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专业学历的机会。
二、试点工作的规程
(一)专本衔接试点工作开设的专业,须在我区现有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的本科专业中选取。
(二)本科高校向自治区自考委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经自治区自考委审核同意后,成为专本衔接专业的主考高校。主考高校必须设有专门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能够确保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职高专院校根据本校生源状况及办学条件,按专业相同相近的原则,自主确定衔接专业,向相关的主考高校提出申请。主考高校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同意后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交自治区自考办备案。高职高专院校必须高度重视专本衔接工作的管理,设置专门机构与人员,配备较强的师资力量及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
(四)主考高校可与自治区自考委规定区域内的多所高职高专院校对接,高职高专院校也可与自治区自考委规定的本区域内的多所主考高校对接,开展专本衔接试点工作。本科高校内的高职高专只能与本校进行对接。
(五)主考高校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自考办上报开展专本衔接合作办学计划。
三、专业课程的设置
为充分体现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实用性与职业性特点,在确保基本理论够用的基础上,突出过程性学习考核,着力培养与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专本衔接专业的课程在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计划的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设若干实践与应用课程。衔接专业计划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沟通课程。
沟通课程一般为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专本衔接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的、与本科计划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承认其课程合格成绩及学分。学生要求取得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主考高校学位授予的外语要求。
(二)衔接课程。
1、衔接课程分为两部分:
(1)与专科衔接的课程。主要是专科专业已开设,并在内容上作进一步延伸与拓展的、与本科专业相关的专业基础课程。该类课程设置一般不超过5门,学生通过完成专科学校组织的教学环节获得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
(2)与本科衔接的课程。主要是本科的专业课程。学生通过参加主考高校协助高职高专院校组织的教学环节获得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
2、所有衔接课程均需按自考本科考试计划参加国家统考获得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
3、衔接课程成绩由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与国家统考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该比例由主考高校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审定,并报自治区自考办批准备案,但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三)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专本衔接专业在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计划的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实践与应用课程。实践与应用课程包括综合实践、知识拓展、选修课程、社会实践等,一般为3-5门,每门不少于2学分。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考核办法由主考高校确定并负责考核。
(四)本科专业计划中的加考课程(非本专业专科考生需加考的课程),由试点院校按自学考试标准组织教学,并由自治区自考委委托高职高专学校进行考试,考试结果报自治区自考办审核后承认课程成绩及学分。该类课程必要时由自治区自考办组织抽查考试。
四、管理职责
(一)自治区自考办职责
自治区自考办负责对参加专本衔接试点工作的主考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资格审核;批准并公布拟开办专本衔接专业的办学计划;安排考试计划;管理考务,组织考试、评卷和公布考试成绩;管理考籍,办理转考、免考手续,组织毕业审核和颁发毕业证书;对开展专本衔接试点工作的学校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二)市自考办职责
市自考办在自治区自考办领导下,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接受试点学校学生集体报名报考、安排考场,实施考试过程的全面管理。颁发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协助自治区自考办进行相关的考籍管理。
(三)主考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职责
1.主考高校须在自治区自考委的领导下,负责专本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的拟定、高职高专院校助学辅导条件和招生宣传材料的审核、衔接专业计划和助学辅导计划的制定、课程分类的界定、教材的选定、课程考试大纲的编写、师资培训、实践性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与考核,对高职高专院校助学辅导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参与命题和评卷,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自治区自考办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开展专本衔接专业助学辅导工作的高职高专院校,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校专本衔接专业助学辅导工作的宣传发动、新生注册、学生报考、考籍管理、学生管理,在主考高校的指导下开展助学辅导工作,办理自治区自考办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报考条件
(一)自学考试专本衔接专业的招生对象,是列入国家计划、经自治区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各类高职高专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
(二)高职高专院校不得招收非本校在读学生参加专本衔接试点。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高职高专在校生,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学校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报名,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参加学习与考试: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3.报考的专本衔接专业与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者相近。
六、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一)为保证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专本衔接专业的考试工作必须在自治区自考办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衔接专业计划中确定的沟通课程、衔接课程,其最终成绩由高职高专院校与主考高校、自治区自考办共同核定。
七、经费与使用
(一)进行试点的主考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可按经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必须向试点学生公布。收取的费用须用于自学考试相关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二)每年学费由主考高校与高职高专院校按各自责权利来分配。
八、相关政策
(一)学生获得专本衔接专业计划规定课程的合格成绩后,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文凭,并实行电子注册。
(二)符合主考高校学位授予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可向主考高校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九、其他事项
(一)开展专本衔接的本科高校,须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报自治区自考委备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自考委授权自治区自考办在必要时对各校开展的自学考试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验收。对办学不严谨、考风考纪有重大问题的专本衔接试点学校,可做出停止其继续开展自学考试相关工作的处理。
(二)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高校和独立本科高校开展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衔接工作,可参照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