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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教与中专自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严明的纪律、良好的考风,是确保考试质量,维护国家考试严肃性、权威性的重要保证。为严肃我省自学考试纪律,防止各种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条规定精神,以及《福建省高等与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对于我省高等与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有违纪、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者的处理。

一、考生凡有下列违反考试规则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1.携带、夹带书籍、笔记、字条以及规定以外的文具等进入考室者;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故意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3.在考室内随便说话,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听劝阻者;

4.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强行答题者;

5.用规定的蓝、黑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以外的笔合题或修必涂抹答案者(另有规定除外);

6.坐在他人座位上答题者;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不听劝告者。

二、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本考次各课成绩。

1.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或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2.偷看或抄录材料(书籍、笔记、字条等)者;

3.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室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4.传递夹带者;

5.本考次连续二次违纪作弊者;

6.其他作弊行为者。

三、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除取消本考次课程成绩外,同时取消档案中所有各科成绩。

1.偷换或互换答卷者;

2.替考与被替考者;

3.其他串通作弊者。

四、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第二条规定执行外,同时报请公安部门,按扰乱社会治安处理。

1.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不听警告者;

2.威胁监考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

3.冲击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五、对违反作弊考生除填写考场记录外,同时填写《违纪考生简况表》存入考生档案,根据违纪次数,每违纪一次推迟半年办理毕业手续。并于当次考试结束时将违纪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本科生取消早请学士学位的资格,考生累计作弊三次者,取消该生毕业资格。

六、主监考及所有自学考试工作人员,都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如有玩忽职守、监守自盗、违反纪律,或利用职权泄露国家机密,或袒护、支持、协同作弊,或涂改考生试卷、成绩者,将由省、地、市自学考试委员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并从严处理。

七、对违纪人员和作弊考生的表现,除自学考试部门按本细则作出处理外,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建议予必要的处分。

八、本细则由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细则与我省其他有关规定有出入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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