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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经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是考生在我市与外省、市、自治区间转考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方法。

1.转出

(1)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到外省、市、自治区继续参加考试,须持北京市准考证及全部成绩合格证到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考籍转出手续(办理转出手续前,考生应与转往地区的省级自考办取得联系得到对方同意并了解有关成绩认定政策)。转出考生的考籍档案由本市自考办转递,考生凭转考介绍信到转往地区的省级自学考试办公室联系转入事宜。

(2)在本市未取得合格成绩或已经取得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不办理考籍转出手续。对于按有关规定已经失效的合格成绩,不予转出。

2、转入

(1)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生因故需要到我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应先在本地的自考办办理考籍转出手续;考生到京后在自学考试报名期间到各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北京市准考证;待考籍档案到达后,携转考介绍信、原地的成绩合格证及北京市准考证到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考籍转入与成绩认定手续。

(2)转入的考籍档案,须由当地的省级自考办按机要件邮递,考生不得自带。

(3)在原地已经取得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应在原地办理毕业手续,我市不接收这类考生的转入。

(4)凡转入我市的外地考生,考试科目须按北京市专业考试计划执行。原取得的合格成绩,与我市考试计划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有效,不同的无效。

(5)凡转入我市的外地考生,不论考籍档案转入的成绩合格成绩有几门,均须取得北京市的合格成绩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方可在我市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不受此限)。

3、其他

(1)为避免考生在北京市与外地之间交叉考试,北京自考办原则上不办理考生到外地借考手续。

(2)凡无北京市常驻户口的考生,考籍转出后不得再次转入。

本办法自2000年3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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