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近日下发通知,规范今年民办高校秋季招生行为。今年,民办高校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生时,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退费协议。
市教委要求,北京市民办高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规模,必须与其具备的办学条件相适应,并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安全与卫生防疫的正常需要。民办高校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办学,各民办高校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各民办高校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生时,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退费协议。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应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录取标准、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辞、误导求学者。招生简章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必须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