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级机构分别是: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任务是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设高教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主考学校的工作由省考办主管。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