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性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指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1年全国首开自学考试,历经23年的发展,现今全国约4000万自考生,重庆也高达40万自考生.以不限考前学历,学习方式灵活,能真正体现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方针.让千百万因各种原因无法进入普通高校深造的莘莘学子圆了大学梦,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社会各行业的栋梁之才.自考被喻为没有围墙的大学.
自考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方式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高等教育范畴,自考组织(各级自考委,自考办)均属于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任务的科研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其他教育机构,组织机构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地位,自考专业主考院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院校,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的考试,与普通高校并无两样.
自考毕业待遇
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36条规定非在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及电大﹑职大﹑夜大﹑函大等毕业生就业方面并无两样,均享有同等的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