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险
1、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人再分配关系。
2、保险具有三个特征:
(1)保险是集合众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互助关系。
(2)保险费率是运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出来的,所谓科学的方法即大数法则。
(3)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一种权利对等关系。
3、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保险补偿包括危险转移损失分摊和实施补偿等内容。
危险转移是保险组织经济补偿的首要环节和内容。
4、保险实施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保险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灾害事故是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和保险期满应给付的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负的经济赔偿,
(4)被保险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5)还有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6、信用保证保险就是以信用保证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雇员忠诚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投资保险等。
7、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逐笔保险预约保险流动保险和总括保险。
8、逐笔保险适用于船舶保险和货物批量零星收货人分散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9、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可将保险划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10、按承保人分类,可将保险划分为单独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1、造成超额保险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种原因可能是由于在保险过程中,保险标的市价跌落致使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另一种原因可能是投保人有不良动机,企图骗取赔款。
12、保险的基本原则(简述)(1)最大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3)近因原则。(4)补偿原则。
13、最大诚信原则的推行最早始于海上保险。
14、可保利益的基本要求(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
(2)可保利益必须能计价。
(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15、货物运输保险在保险标的受损时有可保利益就行。
16、保险所讲的近因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中起能动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17、补偿原则主要用于各种非寿险服务,人寿保险中的医疗伤害性保险,由于能够用货币计算也可以进行补偿。
18、常用的补偿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付现金(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方式)(2)更换(3)修理。
19、补偿相关问题的处理:(1)代位追偿,(由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2)权利转让,(3)损余处理,(4)重复保险。
20、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关于接受与转移危险的法律性协议。
21、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1)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2)保险合同是双方合同。(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2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1)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不定性,是指保险人履行补偿合同的义务是不确定的。
(2)当事人之间以等价进行经济往来,
(3)签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
(4)保险合同的可废性。
2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4、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
25、保险合同的客体指的是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保险标的及其可保利益。
26、人身险的保险合同不能转让
27、财产险的保险合同可以转让,但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28、运输险的保险合同例外,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后转让。
29、保险合同终止的几种原因:(1)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最普通最基本的终止原因)(2)义务履行完毕终止,(3)协议明示终止,(4)违约终止,(5)原始失效。
30、特别约定承保财产的范围包括:(1)金银珠宝钻宝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物品;(2)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质。
31、人身保险最基本的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
32、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订保险契约后,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出去,再与其他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签订保险契约的经济行为。这是以原保险契约的存在为前提的。
33、展业管理是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是业务管理的首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