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79年—1993年的税制改革
(一)改革的核心:“利改税”(取消利润,改为税收)
1.利改税:即把原来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方法,改为征税的方法。即取消利润,以税代利。
2.利改税的核心:对国有企业开征所得税。
3.利改税的实施步骤:
(1)对国有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但对大中型企业的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上交国家,实行税利并存。
(2)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全归企业。
4.作用/意义/优点:☆
(1)有利于国有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使企业责、权、利紧密结合,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2)利改税实际上也是工商税制的一次全面性改革,有利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税制体系。
(3)使我国税收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使税收地位上升,机构加强。
5.利改税失误的原因/局限性/问题/缺点。☆
(1)客观原因:税制改革超前,配套改革没跟上。
(2)主观原因:理论准备不足,主要是利改税的概念不准确,以税代利的依据不充分。
(3)否定了“非税论”,却走向了“税收万能论”的极端。
(二)1979年以来全面税制改革后的税种设置P75
流转税制(7个)所得税制(9个)资源税制(4个)财产税制(3个)行为税制(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