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募法(公募拍卖法)。包括:价格拍卖、收益拍卖、竞争性出价、非竞争性出价。
优点:避免因市场利率不稳,预订发行任务不能完成的情况。
缺点:政府处于被动地位,投标价格或利率有可能过高或过低,因此常常附加限制性条件(最高标价或最低标价)。
2、承受法: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转向社会销售,未售出的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
优点:有利于国家利用各方面资金。
缺点:只能适用特殊品种的国债推销。
3、出卖法:委托推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出售。
要求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发行量不能过大,否则冲击金融市场。
4、支付发行法: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债券代付。带有强制色彩。
5、强制摊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