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划分(了解)
2、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划分(参见P216表9-1)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关税、海关代征税、消费税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营业税,大部分小税种。
3、中央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1)基数返还:以1993年为基期年,将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
(2)递增返还: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率挂钩,每年递增返还。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各地区“两税”每增长1%,中央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增长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