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5年开始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原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概念不再沿用,其资金合并到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中分配,统一称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地方政府的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
二是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承担中央委托事务、中央地方共同事务以及符合中央政策导向事务进行的补助,享受拨款的地方政府需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和国债补助。
1、一般性转移支付:其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其目标是:通过中央对地方的适当补助,缓解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由于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而形成的财政支出压力,促进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
3、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5、“三奖一补”转移支付: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为目标的“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三奖一补”政策主要是对财政困难的县乡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与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方给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