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行为的学说
(一)以行政机关为标准,行政行为被确定为行政机关所采用的全部行为。
(二)以行为内容为标准,行政行为被确定为适用普遍性规则于具体事件的行为。
(三)以行为作用为标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达到一定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在得到行政授权的条件下所执行的公务行为。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