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原则的方式和内容: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方式有两类:一类是成文方式,即通过行政程序法典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另一类是非成文方式,即通过判例或法理确立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前者如奥地利、美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德国、日本、中国澳门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后者如英国、法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