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自考行政法学考点:行政合同解除_经济学-查字典自考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自考网 >> 经济学 >> 2015年4月自考行政法学考点:行政合同解除

2015年4月自考行政法学考点:行政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 2016-06-20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行政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1)相对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同意的;

(2)国家的法律、政策发行重大调整,使原合同的履行需要作重大调整或不可能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3)相对人由于经营不善亏损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5)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对相对人进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机关违约致使行政合同尤法履行,相对人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所受的损害。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 [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