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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物权总论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理解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物权的各种效力及其表现;掌握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则、动产交付的种类及其效力。

课程内容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点。

二、物权的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改变。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在学理上,物权主要有以下分类:(1)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4)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5)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6)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7)一般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但应受善意取得的限制。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停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四种形态。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两大类。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与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四、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三)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1)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2)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五、动产交付

动产的交付是指物权人将动产转移给他人占有。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是指物权人将动产直接移交给另一方占有并由其行使直接管领力。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的占有在观念上的转移而非现实转移,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物权的概念;(2)物权的特点;(3)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4)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5)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6)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7)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8)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二)领会

(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分类的意义;(5)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和效力;(6)动产交付的含义和效力。

(三)应用

(1)比较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别;(2)说明物权变动的原因;(3)说明不动产登记中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4)说明动产交付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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