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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自考合同法考试大纲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合同生效的意义以及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理解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掌握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熟练掌握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制度;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课程内容

(一)合同的生效

(二)合同的生效条件

1.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

(1)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

(2)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

2.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9)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

3.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4.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

(五)合同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六)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条件的种类

(3)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2.附期限的合同

(1)附期限的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期限的种类

(3)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合同的生效

识记:合同生效的概念。

领会: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二)合同的生效条件

领会: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

简单应用: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

综合应用: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识记: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类型。

领会:①显失公平的合同;②乘人之危的合同。简单应用: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综合应用: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

识记:无效合同的概念。

领会: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简单应用: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

综合应用:无效合同的种类。

(五)合同效力待定

识记:合同效力待定的概念。

领会:合同效力待定的类型。

简单应用:合同效力待定的处理。

(六)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识记:①附条件的合同的概念与特征;②条件的种类;③附期限的合同的概念与特征;④期限的种类。

领会: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

简单应用: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本章关键问题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结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规定阐述合同的生效条件。结合《民法通则》关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52条至第58条的规定,阐述无效的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的理论依据。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各自具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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