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立法权限如下: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经济、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可以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报清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命令、指示和规章。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规定和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