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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识记)

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其他情况。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领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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