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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股东会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股东会

组成、性质、职权、召集、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组成——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不论出资数额。

2.股东会的性质——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利益的事宜拥有最高决策的公司权力机构。

3.股东会职权——在《公司法》第38条规定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股东会的召集

股东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5.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强行性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对于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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