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股东大会_公共课-查字典自考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自考网 >> 公共课 >>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股东大会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股东大会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1.性质(识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形式及召开(领会)

股东年会又称股东常会、普通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年会每年应当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又称特别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是遇有特别情况在两次年会之间召开的股东会,召集事由根据公司法有: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人2/3时;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⑤其它章程规定的情形。

3.议事规则(领会)

普通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即可生效。

普通决议事项有:公司一般事项;任免董事、监事;决定高管报酬;聘任经理等。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别严重决议事项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 [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