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_公共课-查字典自考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自考网 >> 公共课 >>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上市公司需要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识记)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领会)

独立董事的概念及意义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在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董事。

设立独立董事的功能和意义在于:

第一、增强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提升董事会的形象和整体水平,弥补决策的失误。

第二、形成对大股东推荐的董事长之权力平衡与牵制。

第三、对大股东滥权和老板不到位现实形成一定的制约。

(三)董事会秘书(识记)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一。

上市公司董秘主要职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四)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识记)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 [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