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或者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