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事由,被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
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已通过但未被批准,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6.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已通过未获法院认可,被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7.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法院裁定无效;
8.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