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_公共课-查字典自考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自考网 >> 公共课 >>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识记)

(1)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件: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表明已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识记)

(1)相对人是否特定;

(2)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3)约束力不同。

3.要约的法律效力(领会)

(1)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对要约人的效力——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内容或撤销要约;

(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法律地位。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识记)

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识记)

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5.要约失效(领会)

指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要件: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须在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三)承诺的生效

(四)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五)承诺的撤回(识记)

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领会)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注意几种特殊的合同成立的方式。

a)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c)采用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d)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该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七)合同成立的地点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 [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