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是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识记)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代位权行使的要件(综合应用)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识记)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撤销权行使要件因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所区别。
无偿行为只需要具备客观要件便可;有偿行为还要具备主观要件。
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综合应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形式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