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协议的概念(识记)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类型(识记)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领会)
1.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
(5)联合抵制交易
(6)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其他
(三)垄断协议的界定(综合应用)
1.本身违法原则:只要经营者的协议、决议或者协同一致的行为被证实存在,就构成垄断协议。
2.合理分析原则:除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以外,对其他协议是否会排除、限制竞争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协议所涉及的市场具体情况、协议实施前后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协议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确认该协议确实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
(四)垄断协议的豁免(领会)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以下垄断协议予以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1项至第5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五)垄断协议的申报与批准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豁免为规定申报制度,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判断其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