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的设立(领会)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2.仲裁机构的组成与职责(领会)
(1)组成: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3.仲裁员的任职条件(领会)
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从事相关研究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工作满5年;律师执业满3年。
(二) 仲裁规则(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