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森林法概述(识记)
森林法是调整在森林、林木的管理、保护、采伐、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植树造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森林法的主要内容
1.林权(领会)
林权是权利人对一定森林或林地、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统称。
2.林业规划、经营和保护(领会)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以林业生产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为依据制定林业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林业的单位应当对其经营的森林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目标、经营措施、造林育林、林场改造、林木采伐、森林保护等编制经营方案。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来组织造林。
3.森林采伐(领会)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