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提出:
(1)互助组(临时性的劳动协作),具有社会主义的萌芽性质。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土地及牲畜、大农具私有的基础上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有较多的公共财产,实行土地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具有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土地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