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我国法的渊源的这一特点,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以及历史文化传统有关。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宪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按照1990年、1993年全国人大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的一类。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不大。
习惯是人们长时期逐渐养成的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虽然法律起源于习惯,但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只是在个别和特殊情况下才认可个别习惯。
在国内法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习惯主要是一些民族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