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并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各少数民族都应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证了少数民族人民能够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了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代表外,居住在该地区的其他民族也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充分保证了各民族人民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和地方性事务的当家作主的权利。
(3)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地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另一方面,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体现我国各阶级、阶层和各族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便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主。
(4)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高效协调运转。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