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区域自治是以祖国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对于散居少数民族,国家同时还采取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国家允许民族区域的自治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又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