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指定住处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也称刑事拘留。
(5)逮捕,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