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独立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
(1)自愿原则,指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公平原则,指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独立原则,指仲裁应当依法独立地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指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