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改革的普遍性是指社会改革不仅仅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而且存在于有史以来的各种社会制度中。中国古代史上,战国时代秦国的商鞅变法,导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主义国家的建立;唐朝前期的改革带来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使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达到了极盛时期。
社会改革的特殊性,是指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改革具有自己的特点,特别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与阶级社会的改革相比较,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是主动的、自觉的, 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改革是被动的、自发的,统治阶级往往是在被统治阶级强烈反抗的条件下,不得已而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进行某些调整的。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而进行的,因而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有群众基础。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范围内,使各种矛盾不断地得到解决;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改革,只能暂时缓和社会的矛盾,但不能在旧社会制度本身的范围内最后解决它的固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