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法律制度
1、 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⑴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⑵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不是以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意或者符合双方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职权,参加法律关系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职责时,相对人只能请求起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请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⑶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第一,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指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或效果。
⑷ 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我国诉讼法共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答:(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两审终审制。(5)公开审判。(6)回避原则。(7)合议制原则。(8)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9)人民检查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0)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