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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3)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41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公证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其特征:①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存在;②必要时,公证机构应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③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后果。

42 意外事故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予以证明的活动。其程序:办理意外事故公证,首先当事人应向意外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办公证的目的和文书使用国,并提交证明材料: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②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财产清单;③如有条件,还应提交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④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料。然后公证人员应针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等,重点审核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最后据实出证。

43 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与证明的活动。办理时应注意: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公证机构在承办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合同原本,并根据合同规定对不可抗力的真实性予以确定;②必要时,公证人员应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③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公证申请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公证;如发生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违约期间,则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出证;④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经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公证员应按照公证文书使用国家的法律的规定,依法出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4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机构为确认我国公民与其在域外的亲属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证明活动。婚姻状况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办理时审查的重点及注意的问题:⑴首先要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需注意:①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税款的,应先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提出,剩下的部分才是继承人继承的遗产。⑵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如有遗嘱,公证机构应审查遗嘱是否真实、合法,以确认其效力。⑶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需注意:①法律中规定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夫妻关系的人;②法律中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遗腹子、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③法律规定的兄弟姐妹,应包括同父母的、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⑷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代位继承应注意:①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辈份限制。转继承应注意:①继承人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②继承人在死亡前没能实际接受遗产纯属客观上的原因;③转继承既可是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⑸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需注意:①继承人必须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一般应以经过公证的声明书表示;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无条件的,而且必须出于继承人本人的真心自愿。⑹审查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起纠纷。

45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其特征:①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②公证机构对法律事实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方面,来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

46 法人资格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法人资信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申办法人资信公证的手续和程序:⑴手续。当事人申办法人资信公证,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②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为该法人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③该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等;④该法人的经营经历和当年主要经济活动的记录;⑤其他有关材料。⑵程序。公证机构对该项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资金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资产负债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据实出证。

47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份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给予公证证明的活动。专利文书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或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商标文书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48 公证机构办理专利文书公证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专利权是否为申请人所拥有;③需要公证的文件是否真实合法;④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公证机构办理签名、印鉴公证应重点审查:文书的签名、印鉴是否当事人所为,以及该行为是否有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无受威胁、受欺骗的情况。如果有关文件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证机构还应向颁发文件的单位调查核实签名、印鉴的真实情况,以免发生差错。

49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应具备的条件: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⑴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②请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③证明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履行义务的材料。④其他有关材料。⑵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对该类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②债权文书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属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③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有争议;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债务人是否明确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⑤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等。⑶经过审查,对于符合公证法律规定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即可以出具公证书,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50 涉外公证: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区别:①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②行使公证管辖权的机构不同;③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同;④使用文字不同;⑤使用地域不同;⑥适用法律有特别要求。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①用于办理出入境手续,证明出入境所要求的相关事项;②用于民间往来;③用于办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宜;④用于涉外经济活动;⑤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51 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时应注意:⑴管辖。根据我国的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儿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当事人则应当向外国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如果在居住国允许,也可以向我国驻该外国的领、使馆申请公证。⑵法律适用。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⑶使用的文字。我国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同时还应当附有外文译文。根据有关规定,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⑷认证。在我国,行使认证权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涉外公证文书不需要认证的情况:①国与国之间可依双边协议互免认证的除外;②公证书使用国不要求认证的除外;③有许多国家只要求部分公证书办理认证手续,不要求认证的除外。⑸涉外公证文书使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印泥。

52 律师: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特点:①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②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③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3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律师制度的意义:①是健全民主与加强法制的重要内容;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③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④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律师的任务: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54 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①国籍条件: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政治条件:享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学历、专业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部分地区可以将学历放宽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⑤道德条件:申请人必须品行良好。不能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③依照司考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5 律师的主要业务范围: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②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③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④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⑤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⑦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56 律师执业: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活动。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政治条件;②具有律师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④品行良好。

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①律师不得跨所执业。②律师可以跨地区执业。③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④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57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产;③有3名以上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律师工作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由省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撤销;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申请解散,经过清算程序,并经原批准机关核准;③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解散的;④其他原因。

58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①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②组织律师学习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任务:①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开展业务活动;②管理本所财务,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③向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告业务工作、财务收支和其他方面的情况;④聘任和辞退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⑤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制度主要有:①收案制度;②案件讨论制度;③请示汇报制度;④归档制度;⑤工作总结制度。

59 国资律师事务所: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司法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机构。其特点:①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②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其特点:①性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法人组织;②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③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的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④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⑤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指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其特点:①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②在管理上更加灵活;③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④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60 律师收费的原则:①统一收费的原则;②按标准收费的原则;③协商收费原则;④特殊情况酌情减免的原则。减免收费的情况:①因公受损害请示赔偿的责任事故;②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而经济确有困难的;③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④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⑤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够提供证明的;⑥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自考365论坛网友:夜上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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