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比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相同点:①均适用于双务合同,双方就同一合同互负债务;②均为抗辩权,都是在对方对本方行使请求权时进行抗辩,在效力上都可以中止本方履行。不同点:①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是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合同,另外两个都有履行顺序,不同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方应先为给付,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方是后为给付;②行使抗辩权的要件不同;③行使之后的效力也不同,主要是对于不安抗辩权,如果对方提供担保,则本方继续履行,如果原来的情况未发生变化又拒绝提供担保,本方可解除合同,而另外两者没有此效力。
62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其特征:①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②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③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63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其特征为:①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②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③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④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64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于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应从三个方面来判断: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②债务人构成延迟履行;③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权利,造成自己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65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两方面:①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②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致相当。
66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㈠从客观要件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这一要件分三个部分来考虑:⑴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包括:①放弃到期债权;②无偿**财产;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财产。⑵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㈡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⑴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⑵第三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资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已经知道该行为对债权具有损害。
67 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①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利益的行为;②债务人从事有可能减少其财产的身份行为;③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的民事行为;④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⑤债务人在财产上设立负担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含义:①某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②各债权人都有权以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③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①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即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②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被相对人或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财产和受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如果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③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也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该债权人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将通过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财产全部用来清偿对自己的债务。
68 合同变更的类型: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②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③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④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⑤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69 合同变更的条件:①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④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效力: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70 合同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给第三人。包括合同权利的**、合同义务的**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其性质:①合同的**并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②合同的**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③合同的**涉及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1 合同权利的**: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原因:①因法律规定而**;②因法律行为而**.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是债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①须存在有效的债权;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③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不得**的三类债权: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的债权;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的债权;③法律规定不得**的债权。
72 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①法律地位的取代;②从权利随之转移;③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例外情况:①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②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③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债权人欲让与债权,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73 合同义务的**: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承担:是债务由债务人处移转到承担人之手的过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法制上,系一事实行为;同时,也是债务归承担人承受的结果。债务承担合同: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和承担人签订的将债务**给承担人的合同。
74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②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③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④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①承担人成为债务人;②抗辩权随之移转;③从债务一并移转。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7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其生效要件:①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②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③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④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76 债的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①债变更或解除后,按变更后的债履行;②对债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③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造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77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其特征:①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③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④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78 比较合同的解除与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①适用范围上,撤销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所,而解除只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②发生原因上,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③发生效力上,撤销都有溯及力,而解除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79 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区别:①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而合同解除只限于合同领域。②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③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地消灭;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④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涉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80 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类型:①协议解除的条件;②约定解除的条件;③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④违约行为。提倡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原因:①合同解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②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责任如何分配的过程;③倡导协商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更加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