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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学习辅导(1)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说明

《民法学》课程是为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课。这门课程在法学专业的知识结构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特别是按照我们现在实施的法学专科升本科一体化教学计划的要求,对于专科阶段已经学过的课程,在本科阶段一般不再开设。所以,专科阶段开设的课程可以说基本上都法学本科必须学习的专业其初课程。只有在专科阶段的基础打好了,才能为将来在本科阶段的进一步学习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我们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所以对于那些在专科阶段不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员要在本科阶段学习法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必须补修《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专科段的专业课程。没有补修或者补修没有及格的,不能算作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

为了帮助大家学好这门课程,以下就本课程在学习中应注意掌握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辅导。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要求能准确表述民法的概念;说明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商品交换的实现,必然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人格、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

其次,商品关系的本质也必然要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这三位一体的制度。从历史上看,反映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需要的民法如罗马私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等,尽管在体系上和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都是以调整商品关系的三大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因而就其本质特征和主导方面来说,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要求知道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的概念;说明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移转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由《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第二章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要求知道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基本内容:

要求知道我国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能够正确表述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的基本法律要求是:

(1)在合同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同时也应向对方履行义务;

(2)在从事移转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应大致相等;

(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

(4)一方给他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法律要求是:

(1)任何当事人都应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3)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要求能准确表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知道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求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以及主体、内容和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事实:

要求知道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构成和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就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前者与人的意志无关,又称为自然事实;后者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又可将其分为:(1)民事行为;(2)事实行为;(3)行政或司法行为。

4.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要求能正确表述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主权利、从权利、绝对权、相对权、既得权、期待权的概念;说明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民法允许并鼓励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但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如果因滥用权利而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时,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要求知道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在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意味着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不依赖于他人而独立存在。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和限制。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就是指由民事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资格集中体现在法律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上。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要求知道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说明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资格的平等性;(2)范围的广泛性;(3)内容的统一性;(4)实现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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