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的制度。
合议制度特点:
A广泛的适用性
B较强的适应性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原则上是合议制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一律实行合议制。
合议制度的内容:
A合议庭的构成
B合议庭的权限
回避制度的概念:
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法定回避情形:
1. 审判人员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只能是一种身份,如果同时又是案件当事人,那就只能依法行使诉权,而不能以审判人民的资格行使审判权。
2. 民事关系错从复杂。
3. 审判人员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之中,与一定社会成员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
回避的范围:
记录工作,翻译工作,鉴定人,勘验人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材料。
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独任制,由审判员决定。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的内容:
1. 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
2. 两个审级不同的裁判。
3. 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区别: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同有关机关之间处理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处理等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
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 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管辖权与审判权:
审判权: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力。
管辖权:法院系统内某一级人民法院或某一个人民法院所具有的审理某一民事案件的权限。
确定管辖原则:
1. 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2.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 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4. 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案件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
5.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管辖按不同标准分类;
1. 法院管辖和裁判管辖。
2.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级别管辖: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 重大的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管辖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的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标准确定受诉法院。
不就被告的原因:
A.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 对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
D.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E.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人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的不同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A.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实施侵权行为连续进行地
3. 专属管辖:
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
A.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人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协议管辖:
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五条
裁定管辖:
1. 移送管辖:
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三十六条
2. 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
管辖权的移转:
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异议:
当事人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第三十八条
管辖恒定原则:
不以产级和行政规划而改变。
第八章审判组织:
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3. 重审或者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论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因而其合议庭组成与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上一样,发回重审的合议庭应另行组成。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内外关系:
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内:合议庭本身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
审判组织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业务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却有错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意见审判组织应当参考。但合议庭对审判组织有不同意可以申请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九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原告:
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
被告:
传唤应诉的人。
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
也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当事人的更换: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诉讼权利承担: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
第十章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特点:
1. 一方为两人以上。
2. 共同诉讼人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
3. 共同诉讼人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
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厉害关系。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特点:
1、共同诉讼5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2、共同诉讼行为的一致性。
3、诉讼中止的共同性。
一人的诉讼行为必须全体同意,一般应以明确表态也有默示,要看是否有利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必要与普通诉讼差异:
1. 诉讼标的的共同性与同类性。
2. 相关性与独立性。
3. 审判方式与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