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然资源费
1、开发使用费
2、补偿费
3、保护管理费
4、惩罚性收费
第二章 环境标准
第一节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第二节 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第三节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
一、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体系,可以用下图表示(大林画的不好,勿见笑。呵呵)
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
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两级:国家级和地方级
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具体请查阅书中第156页)
第四节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三、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1、法律责任客体,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2、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3、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注意!!!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于和我们以前学过的相关法律雷同,这里就不再赘笔。谢谢谅解!大林敬上)
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目前,有关“环境污染”的比较有影响的概念,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4年的一份建议书中提出的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定义。
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指环境污染。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首见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年),大阪府令「制造管理规则」第3条。
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一词没有统一的用语,其较完整的表述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种表述形式源于1978年宪法第11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所谓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2、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第十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大气污染及其危害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一级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质量恶化的现象。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所说的大气污染(空气污染)都只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按照大气污染的来源,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煤烟型污染、石油型污染以及特殊型污染。
按照大气污染的范围,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低空污染、高空污染以及全球污染等类型。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从大气污染实施控制的措施与方法上看,目前主要可以将它们分为技术性措施和非技术性措施。
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大气污染物的生成而采取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对大气污染生成前和生成后的控制这两条途径。
非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采取环境规划与管理,以及经济刺激、环境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促使排污单位或个人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而采取的方法。
在我国,大气防治污染工作最早是从对工矿企业劳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护和职业病防护开始进行的。
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海洋环境和海洋环境污染
系统意义上的海洋环境包括了海水、海底、海岸、海面上一定范围的大气,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它生物。
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它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1、污染种类繁杂
2、污染扩散范围大
3、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于1974年「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第十五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1995年,针对淮河流域水污染极为严重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这是国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
第十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噪声污染及其危害
我国对环境噪声是这么定义的:
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
第二、 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行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积累地致害于环境要素和人类。
第三、 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原国家标准总局在1979年颁布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卫生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颁布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是首次对工业噪声的控制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1982年,我国发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这是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颁布的第一个综合性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七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一、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危害
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二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1、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2、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3、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章 对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节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生产或制造、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
从法律控制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和农药两大类。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自然资源的特征
1、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
2、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
3、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
4、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
5、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
第二节 自然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自然资源保护
自然资源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注意:由于这章的大多内容都不是考试重点,现特只将重点摘出。谢谢,大林敬上)
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土地资源及其特征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1、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
2、土地资源具有整体性
3、土地资源具有生产性
4、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
5、土地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
我国的土地资源及其利用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土地类型复杂多样,土地资源条件优越
2、山地多,平地少,耕地比重小
3、绝对数量大,人均数量小
4、薄地多,好地少
5、开发利用早,后备耕地少
三、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
2、不合理的灌溉导致土地的盐渍化和潜育化
3、环境污染和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和酸化
4、生产和城镇建设大量毁坏和占用耕地
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三、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有:
1、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2、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作
5、鼓励合理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6、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五、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
七、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土地违法犯罪共有三个罪名: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是非法占用耕地罪,三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