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水资源保护法确立了下列基本原则:
1、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2、全面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3、节约用水原则
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二、森林的功能
1、蓄水保土,防风固沙
2、调节气候,净化大气
3、美化环境,降低噪音
4、养育生物,保留物种
5、提供林产品,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
三、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
我国现有森林资源有下列特点:
1、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2、林产独特丰富
3、森林覆盖率低,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积量少
4、森林分布不均匀,不利于发挥其环境效能
5、林种结构不够合理
6、森林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第一节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第二十三章 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草原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二、草原的功能
1、保持水土
2、防风固沙
3、保护和养育草原动物与植物,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
4、生产生物产品,满足人类物质生活需要
三、我国草原资源的状况
1、毁草开荒
2、草场退化
3、草原沙化
4、鼠害猖獗
5、动植物减少
第二节 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合理利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的规定
1、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
2、禁止严重影响草原植被的开发利用活动
3、限制某些可能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渔业资源的概念
渔业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渔业资源主要有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以及其它类等六大类。
渔业资源一般具有流动性、洄游性、隐蔽性、集群性。
第二十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矿产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将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类。
矿产资源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1、矿产资源的非再生性
2、矿产资源的有限性
3、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
第二十六章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第二节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确立确立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三、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四、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
五、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六、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
七、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
八、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九、对破坏野生动物者给予严厉制裁
第三节 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方针和综合性措施的规定
二、关于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三、关于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关于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
五、关于控制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的规定
六、关于破坏野生植物资源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七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
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作用
1、保护特殊区域环境有利于科学文化的发展
2、保护特殊区域环境有利于整体环境的改善
3、保护特殊区域环境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编 国际环境法
第二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一、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
二、国际环境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辅助性渊源
五、软法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第二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节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二、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指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在进行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时,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以保障人类在生存环境方面的共同利益。
第三节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一、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第四节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三、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第五节 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
二、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
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领域采取任何行动时,都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不得阻碍和影响其谋求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努力。
第六节 各国环境主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
环境保护法学法规导读(对考试有用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6年12月26日通过实施)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2月颁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最新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6、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7、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
8、 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
9、 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
10、水土保持法(1991年)
11、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
12、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
13、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订)
14、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施行)
1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通过)
16、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