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法
一、 企业法
1. 企业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①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②企业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经济管理关系。③企业财产经营关系。一般不包括经济合同关系和竞争关系。
2. 企业法的一般结构和内容:总则(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企业性质和地位、原则);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力和义务;企业内部体制;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法律责任(奖励和处罚)。
3. 企业设立的一般实体条件:①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②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③由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需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④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⑤有明确的经营范围;⑥能独立的承担财产责任。企业设立须经三部曲:申请、审批、登记。
4. 企业的基本经济权利:①人权。指人事劳动权。②财权。③物权。特制企业对物资设施等的支配权。④供应权。⑤生产权。⑥销售权。前三项为物质基础方面的权利,属于企业的静态权利;后三项为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权利,属于企业的动态权利。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1.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①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②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③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④法律上具 有法人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以此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⑤可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2.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任务:①根本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满足社会需要;②精神文明建设任务。
3.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⑴生产经营决策权。这是企业的首要权利,是企业经营权的核心。⑵产品、劳务定价权。⑶产品销售权。⑷物资采购权。⑸进出口权。⑹ 投资决策权。⑺留用资金支配权。⑻资产处置权。⑼联营、兼并权。⑽劳动用工权。⑾人事管理权。⑿工资、奖金分配权。⒀内部机构设置权;⒁拒绝摊派权。
三、 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1. 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3—5年,可以连任。厂长的职权包括:①经营管理决策权;②生产指挥权;③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权和任免权;④对职工的奖惩权;⑤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
2.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议建议权。②审议通过权。③审议决定权。④评议、监督权。⑤推荐、选举权。⑥集体合同签订权。
3. 党委保证监督制度。
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②位于中 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③为有限责任公司。④合营各方遵守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出资比例分享理论、分担风 险和亏损。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有两部分构成,即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投资总额实际为按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所确定的生产规模所需投入的基本 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 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合营企业即可终止:①合营期限届满。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 同、章程,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⑤合营企业为达到其合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⑥合营企业合 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应以出现。除第①种情况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五、 企业破产法
1. 《破产法》指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宣告破产。
2. 有下列情况不予宣告破产①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②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 破产财产的构成:①宣告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②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财产。③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如承包经 营权、资源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关财产:①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②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
4. 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 破产违法责任行为包括:①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