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
一、国体的类型,我们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领导力量,阶级基础,专政职能,历史使命都相同。
二、重点是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1.多党合作制度,我国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领导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基础或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爱国者政治联盟,分为大陆部分的联盟和港澳台与海外部分的联盟。
2.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一个组织形式,政协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它的组织,中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地方委员会。政协不等同于国家机关,更不是一般群众团体、企业单位。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进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政权组织,简单的说是统一战线的组织。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在99年修改后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然资源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所有,有两种只能归国家所有的是:矿藏和水流这两种自然资源。土地中自然资源,特殊的政策,原来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非法转让,现在改成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也是集体的土地,但城市居民的宅基地归国家所有。
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我国分别对他们实行了不同的政策,尤其是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99年发生的变化,99年以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分别实行不同的政策的,现在他们实行的政策都是一样的,都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物质是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文化建设。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政体属于共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非公民,人民是一种集体概念);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出选择题,一般会设干扰项,如: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出多项选择题
还有一个知识点就是人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三个事务,即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例1: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例2: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列哪些选项是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正确表述?
A.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活动准则
B.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C.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答案:ABC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重点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工会选举不受选举法调整)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例1:在把握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以下做法是对的:
A.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B.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选举委员会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选举权利
C.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
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选举期间由选举委员会和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和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答案及注解]ACD.B是错的,这类人若在羁押期间停止选举权利,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解题关键]要特别注意,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原则上都应准许其行使选举权。
[错解剖析]不明白有哪几类特殊人员,各自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除了上述人员外,尚有:1)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没有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选举权的;2)正在取保侯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3)正在受拘留处罚的。这几类人员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和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此外,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及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县、乡两级的选举。
例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答 案」BCD
「详 解」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和《村民委员会法》第十二条,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就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选项的李小波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享有选举权利,因此不能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D选项的丁长生尽管犯过罪,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享有选举权利,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例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2002年试卷一第40题)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答案:AC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4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5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选区参加选举。”
可见,A项选项属于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C选项属于同条款第4项规定的情形,且均符合第5条第2款关于可以原选区参选的规定,因此均为应选项。B项是刑事拘留的情形,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拘留、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的拘留等处罚性措施,不是拘留处罚,因此不在第5条第2款的规定之列。另外,由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权利,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人在主刑执行期间自然不具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因此,D应被排除。
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我国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各行政区域的人口总数来确定。假设某镇人口为15万人,那么该镇人民代表的总名额最多是多少?
A.150人
B.135人
C.130人
D.140人
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答案:C.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没有例外。79年以后才作出这样的规定的。
二、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物质保障是指选举的一切费用是国家负担,这也是和西方国家明显的区别之一,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用金钱来干预选举,用金钱来操纵政治。法律保障是我国法律对选举的规定。
三、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的组织机构,间接选举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的。直接选举,县乡两级设立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选举委员会来组织具体的工作。
2.第二个程序是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区,选出代表,代表开展活动,监督代表都在选区内进行。我国明确规定,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只能产生1至3名代表。选民登记的标准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予登记意味这几种情况:(1)小孩,不满18周岁的。(2)被剥夺政治权利。(3)精神病人。(4)这个人可能已经死亡。为了保护公民的选举权,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要提前公布选民名单,在选举的20日以前要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的也可以联合的提名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10个以上的选民联名,在间接选举中10 个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不是必须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根据规定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一定非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以前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也可以直接被提名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3到1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5至1/2.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提名在15日以前公布)前公布,提名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或代表有权在法定时间内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召开选举大会有可能是有效也可能是无效,全选区的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的视为有效。经过投票选举后统计票数,票数如果少于或等于参加会议的选民,那此选举有效,如果票数多于参加会议的选民的人数,那此选举无效。候选人当选,该候选人得到的票数多于半数参加会议的选民,那该候选人就当选了。直接选举:全体选民出席过半数有效,得到票数过半数当选。
选民进行投票可采取三种方式,在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
5.罢免人民代表,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是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也就是谁选的,谁监督,谁罢免。罢免会议的表决,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赞成罢免,才能罢免。人民代表是可以辞职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辞职要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①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②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节 我国的结构形式
结构形式就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实行单一制,因为历史原因,民族原因。我国的单一制和其他国家单一制的区别:我国的单一制的结构有两个特别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制度,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实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地区实行的,具体说就是少数民族地区,而且必须是少数民族聚集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个级别: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根据法律还有一个是民族乡,但是它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有民族特色的一般地方。
二、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机关包括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包括法院、检察院)
例1:哪些是民族自治机关?
A.宁夏自治区的人大
B.内蒙古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C.呼和浩特市的人大
D.银川市的人民政府
C和D是不能选的,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银川和呼和浩特既不是自治区、自治州、也不是自治县。它是市,市是普通单位。
例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定项选)
A.民族乡的政府
B.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
C.自治区的检察院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概念-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如此看来ABC符合题意,当排除。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的常设机构,是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机关的职权,但毕竟不是人大。是否排除难以下结论。还是凭感觉选。
本题选abcd.有些抠法条也教条了。
例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999年试卷一第17题)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 析:《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注意这里的限制条件有二:第一,只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含民族乡;第二,只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司法机关。据比本题中A、C、D均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符合要求的只有B项自治州的人民法院,故B项为应选项。至于D项中的自治旗,是自治县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另一种称呼。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所有的权力不都是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权力有两种,一种是同级同类的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的一般国家权力,同时还有自治权。比如宁夏和河南省是一个级别的,宁夏人大和河南省人大比较起来,河南省人大行使的权力,宁夏的人大都有,宁夏人大的自治权是河南省人大所没有的。河南省政府的权力,宁夏的政府也都有,但是宁夏的自治权河南省政府没有。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在组成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自治地方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区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我们明确规定由实行自治地方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七大方面:重点掌握1、2、6.
1.立法权。立法程序: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再由批准机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 案」C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只有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才须报请批准。C选项属于省级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须报请批准即可生效。
2.对法律和政治的变更权。
下列选项中哪个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作变通规定的(D)
A.宪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D.地方性法规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的权力。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1999年试卷一第69题)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答案:B
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立法会议员要求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立法会议员要求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这是因为,永久性居民是出生在澳门或者说长期居住在澳门的居民,这种血缘与地理上的关系,使得他们的利益与澳门的前途、发展息息相关,使他们对澳门的稳定负有更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由它们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参与澳门政权的建设是非常必要和适宜的。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员的要求不同,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既无国籍的要求,也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因此,C、D两项不选。
司法机关:香港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澳门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门还设有检察院。
依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行政长官必须年满四十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且必须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
B.行政会议成员必须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须在外国无居留权
C.特区主要官员必须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须在外国无居留权D特区立法会主席必须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须在外国无居留权
D.澳门都不要求在外国无居留权。立法会主席香港要求居满20年,澳门只要求15年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基本法,根据基本法制定其它法律,其它法律只要不与基本法相抵触,原则上要保留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全国法律体系中来看,它是比宪法低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来说它是最高的法律。基本法的修改权这里提一个知识点,两部基本法均规定基本法只有一个机构有权修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陆的法治一般说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均有权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两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这两部基本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修改,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修改。
2.香港的原有法律有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实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如国旗法等一些法律也可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指两个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知识点在于这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是备案?注意是备案,即事后审查,并且这种备案同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又有不同。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失效了。
例1: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哪些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D.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8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之外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可见实行“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全国性法律原则上不在特别行政区适用。但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又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极少数与国防和外交有关的法律,即附件三所列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就有必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附件三所列法律如需增减,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方可进行。本题中B、C、D三项所列法律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的内容,故均为应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 ,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可见,除宪法第31条所涉及的内容外,宪法条文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故A项不选。
例2: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下列哪些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事项?
A.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B.实行出入境管制
C.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
D.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答案:ABC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也有类似规定。故选A、B。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与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8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故选C。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5条也有类似规定。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