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二、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要了解5大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和常委会
1.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从性质上来说全国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从地位上来说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不只是在权力机关中的地位最高,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最高。常委会也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但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它的地位是从属于全国人大的。
2.组成、任期
全国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地域代表为主,军队代表(职业代表)为辅的代表制度。每届人大的正常任期是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
任职届满前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任期和人大一样。每届委员长、副委员长的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3.职权方面
(1)对宪法的权利来讲,全国人大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立法方面,全国人大能够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大会的闭会期间它可以对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3)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两个审查和批准,两个决定,一个批准)
(4)人事任免权,人大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罢免案由主席团或三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提出。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包括五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1,国家主席和副主席2,中央军委主席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全国人大决定产生的领导人有三类:国务院总理1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判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2,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及军委委员3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主席任命。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领导人的提名方式不同,选举的提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产生国家领导人各有特定的提名程序;二是代表投票不同,选举投票时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而决定产生领导人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则为废票。对于国家最高领导人,正职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副职,只能由全国人大才能任免。对于其他一些副职和部门领导人的正职,常委会和大会都有权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常委会无权任免),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职务不由人大任免,由常委会任免。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99年试卷一第2题)
A.国家副主席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答案:A
(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在组织法和议事规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主席、军委向人大负责并不报告工作。
提出议案: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日程。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过半数召开会议有效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在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里唯一差额选举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均为等额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召集)。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均无法律的解释权,这三个机构以及省一级的人大只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建议或者要求。
3、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一第81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答案:ACD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闭会期间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关。如,国家预算方案的重大调整、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缔约权(一般由国务院,重大由常委会),戒严权(常委会(全国、个别省市自治区的戒严),国务院(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地区))
5、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仅指国家机关副职以下包括副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与免职(不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注意有权特赦而非大赦)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中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民代表在大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在大会的闭会期间,非经本届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民事行政案件还是应该出庭。质询:国务院、各部、委,两高。
例1: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
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答 案」C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据此,只有逮捕和刑事审判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
答案:ABCD
解析:《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在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故此可见,法律对于A、C项明确授权,基于对于国家权力采用“法不授予不得行使”的原则,因此B、D也属于应选项。
例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择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00年试卷一第2题)
A.宪法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基本法律
D.国际条约
答案:C
解析: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由上可见,宪法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其常委会只有解释和监督实施权,故A项不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虽然这一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毕竟具有部分修改权,所以C项为应选项。
此外,关于B项,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其法律的修改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6条、第7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关于D项,国际条约的修改应由国际条约的制定或缔结主体共同进行,一国无权单方做出修改。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是我国结构体系中的一个国家机关,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职权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主席分为主席和副主席,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后经过表决产生的。目前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条件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的任期是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统帅全国的武装力量,有权召集并主持最高国务会议。82年宪法规定的主席行使的权力是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是其权利和义务,无否决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的全权代表,享有外交权,荣典权。但这些权力除外交权之外没有一项是他可以独立行使的,前提是要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来行使这些职权。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补选,补选之前这个位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来代行主席的职务。干扰项:代理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性质:人民政府,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执行机关。从地位上来说,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是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它是从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它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任期,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部长、主任,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任期,整个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大是一样的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宪法中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属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各项工作由总理负责并承担责任。宪法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有两个会议,一个叫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但是比如,国家海洋局局长、国家海关总署署长等并不参加,因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还有一个叫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总理有组阁权,有决定权,签署权。
四、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决定戒严权。
五、国务院的审计署,不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在总理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82宪法以前没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性质是军事领导机关,地位是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帅全国武装力量(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
二、组成和任期,在组成上有一个特点,根据宪法规定,秘书长不在中央军委组成中,一般是由主席兼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的副主席和军委委员是根据主席的提名由大会决定的,大会闭会期间,是由大会常委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每届任期限制是5年,但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没有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可以终身任职。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国务院在宪法中的规定是一样的,都是实行首长负责制,也就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不同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也没有规定要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不对人大负责。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不一样,国务院虽实行总理负责制,但是由国务院全体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就是军委主席个人负责。
依据宪法,下列哪个领导人或机关或组织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1999年试卷一第8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委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答案:C
依据宪法,下列哪些领导人或机关或组织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委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C国家主席一般是根据人大或人大常委的决定行事,所以它没法负责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一、行政区域划分
1.五个层级,第一级:中央级。第二级: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级:设区的市,省级的市和自治州。第四级:县级单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第五级:乡、镇、民族乡。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主管部门,(1)全国人大。(2)国务院。(3)省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来处理,不能作出决定,他只是处理机关,作处理决定的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记两头)
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
①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
③经协商为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④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常委会,乡镇里没有常委会(职能由主席团行使)。
从省级到乡镇一级哪级没有人大,有没有不设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我国虽实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还有大量地区存在,它们有一府两院但没有人大;二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职权,地方人大的职权,重点是他们的立法权,《立法法》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也有立法权,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有立法权。
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级机关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且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例1: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1998年试卷一第74题)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答案:ACD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选A、C、D三项。B项的民族自治法规不等于地方性法规。
例2: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可以提出副省长的人选?(1999年试卷一第51题)
A.省长
B.本级人大主席团
C.本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
D.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
答案:BC.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因此,B、C两项符合题意。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立法公布与备案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A法律解释通过后,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
B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较大的市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C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请备案
D所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规章都必须向国务院备案
AB立法法89条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和日程,主要掌握开会的会期,主持大会的人,如何提议案,如何表决。
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预备会议上,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在地方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地方人大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本级地方一府两院的领导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下列哪个选项依据宪法有权提出对县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1999年试卷一第58题)
A.本级人大主席团
B.本级人大常委会
C.10名以上的本级人大代表联名
D.1/10以上的本级人大代表联名
答案:ABD
质询和询问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专门委员会和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中都要设立,在地方人大中则不同,在县级和乡级人大中不设专门委员会,比县高的人大才设立专门委员会。
三、县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
1.地方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但是县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中央国家机关的最高领导人,他们的连续任期有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地方人大从宪法和组织法来看,没有这个限制。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的任期都是5年,只有乡级的是3年。
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重点掌握省人大、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本级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权(政府首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除外)
3.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重点掌握如何提议案。
常委会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也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四、地方人大代表,重点掌握提议案、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五、地方人民政府,重点掌握地方人民政府中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应由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民担任,地方人民政府有派出机关,有地区的行政公署,有城里区的街道办事处。
六、村委会和居委会不是国家机关,了解人员组成,机构组成和主人选举过程。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由居民选举产生。三个知识点
第一,我国的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们同基层政权如乡镇政权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第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记住越到基层越精简机构。
第三,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呢?有人认为是由村民产生,不完全或不准确,因为村民的面太广了,小孩刚满月上了户口就是村民了,但是他们没有选举权;应当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大会,再选举村委会,当然他们有权选举也有权罢免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居委会同村委会基本相同。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需要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决定的情形?
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答 案」ABCD
「详 解」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四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此B选项也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两种情况,宪法规定的是“撤销”,而非“改变或者撤销”,严格说来,CD不是应选项。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也选上了CD.
关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程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
B.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C.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D.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后,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关于行政立法的知识。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应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由此规定,选项B、C为正确说法。该条并没有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的规定,故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选项D的错误在于,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后,是由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而不是由省人大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增加:
第一,县以上人大,宪法规定了15项职权,重点掌握人事权,涉及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这里面有个问题,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还有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
第二,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注意,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几个知识点。
第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是否一样?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种人大有秘书长参加人大常委会,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人大闭会期间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应当说要大一些,因为它有权决定所有的政府副职的任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没有这个权力。
第三,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产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两个中级法院,有第一、第二两个检察分院,实际上没有同它相对应的人大,那么它们的人员如何产生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地方人民政府里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这个知识点。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类人民政府由正职、副职、秘书长、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一般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没有厅长。
第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这一级政府由正职、副职、局长、科长组成,注意没有秘书长,县一级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乡、民族乡、镇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没有秘书长,也没有职能部门。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地位,人民法院分为很多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地方法院是地方的审判机关,还有一些专门法院是专门审判机关。从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无论是哪级的国家审判机关,他们都是从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法院的关系也是同样的从属关系。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从组织体系看,法院是由三种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要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权利,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的职权。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级别、设立地点、设立部门,它是按照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来设立的,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有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区法院,军级法院三级。海事法院只有一级,设立在港口城市,相当于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两级,铁路分局设的基层的法院和铁路局设立的中级法院。
3.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最高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院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基层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院长任期都是5年。
4.法官制度,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法官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不得担任法官有两个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从最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法官的任免到基层法院的法官的任免都应该重点掌握,最重要的是省、自治区按照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他们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来决定他们的任免,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是由高级法院的院长提名,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助审员是由本院的院长来任免。
法官不得兼职,法官不仅在人大常委会中不得兼职,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也不得兼任律师,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参加非法组织。法官的等级分为的级别了解一下。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体系:由最高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构成,地方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域的名字来称呼:省院、分院、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等。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3.最高检察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下面的检察长的任期没有这个规定。检察长由本级人大决定任免后,还要由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本级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后才能任免。
4.检察官的制度中,记住要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还有初任检察官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分院各种职务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