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一、一般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义务:
1.强制承诺义务: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安全运输义务?见290条
3.按通常路线运输的义务?见第291条
二、客运合同
1.合同成立时间:
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第299条、第300条,有利于旅客的条款。
3.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4.归责原则:
(1)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运人承担无过错原则,但有些情况可免责;
(2)对托运的物品,也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负责条件较多;
(3)自带物品,适用过错责任。
例:一妇女将工资装入钱包,后坐公交车到郊区去,公交车上乘客很少,中间上了一个扒手。该扒手去划该妇女的钱包,被发现。于是二人发生撕打。扒手将该妇女撂倒在地,使她摔伤,把包抢走并跳车逃跑了,该妇女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诉讼请求有三:第一,精神损害赔偿若干元;第二,医疗费若干元;第三,被抢的包。法院支持了第二个诉讼请求,驳回了其他两个诉讼请求。
三、货运公司:第308、311、314条
1.托运人的一项特别权利:任意变更解除权。
2.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五种情况可免责。
例:甲乙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由甲负责运货,委托丙运输。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丙的过错而导致损毁,则由谁来赔偿。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货物损毁,则丙免责。其中,运费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
四、单式联运移工联运
单式联运:第313条。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的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式联运:第317、318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