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排除犯罪事由的分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不包括放弃生命权)、自救行为、自损行为(战争时军人自伤行为除外)和义务冲突行为。
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①可以是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②需要具有一定的攻击性、紧迫性、暴力性。
例:投毒行为,不具有暴力性和破坏性,不能正当防卫
③人为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有的预备行为非常逼进被害对象,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比如入室的行为。
在财产性犯罪的已经既遂,但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
此外,私自使用电网、炸弹等危险方法防范犯罪侵害(如防盗),造成损害结果的,通常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
①保护合法的权益。
②包括本人、他人和国家的利益。
③防卫挑拨(目的不正,谁首先动手不重要)、相互斗殴(注意转化, 双方都是非正义,若有一方退出,另一方穷追时,退出方有防卫的权利)和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④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都是违法行为。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① 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只能对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正当防卫。
② 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主要是其所属物(理解为工具)。
③ 对无不法行为的第三者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不排除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可能。
防卫中误认对像,对被误击的人而言,不成立正当防卫;
5、不超过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的程度,一般是造成重大伤害。
必要限度是双方力量对比是相当的。
条件 | 否则为 | 定罪 | 说明 |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 否则属于假想防卫 |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否则成立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 事后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 |
具有防卫意识 |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意识。 | ||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 否则为假想防卫 |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 侵害结束的时间:盗窃、抢劫中若人的侵犯结束,但财物的侵犯未结果,则还属于正在进行的情形 |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否则为防卫过当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人身上指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防卫过当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时,如果是由于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如果是间接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 |
(二)防卫过当
构成犯罪,一般是过失;也不排除间接故意。
(三)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行凶的理解: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
a.针对暴力犯罪。麻醉抢劫不能适用。
b.还包括其他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等。
c.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犯罪人杀害的,属于事后防卫。
厉某击伤欲行凶者案。职工陆某与厂长因管理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叫来丈夫和弟弟。陆某的丈夫和弟弟持铁棍、木棍到工厂,声称要废了厂长。二人持棍棒砸打办公室和预算室的门窗玻璃,并欲闯进预算室殴打厂长。此时,厉某持铁管从背后击打二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属于针对正在行凶不法侵害实行防卫,不过当。
偶然防卫: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故意用枪射乙,乙刚好在持枪瞄准丙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
(3)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危险来自:
1、大自然的自发力量;
2、动物的自发袭击;
3、疾病等特殊情况;
4、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条件 | 否则为 | 定罪 | 说明 |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 假想避险 | 按假想防卫处理 |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的公务行为。 |
危险正在发生 | 避险不适时 | 按防卫不适时处理 | |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 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险时,如果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 | 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和客观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 1.没有其他合法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2.损害的是指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来源本身。 |
具有避险意识 | 故意引起危险后避险的属于故意犯罪 | ||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避险过当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1.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 2.不允许牺牲他人重大财产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