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
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
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
1、国际条约
2、冲突规范
五、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一)法律的区际冲突
(二)法律的人际冲突
(三)法律的时际冲突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我国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
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
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成文法 见《练习》P18T3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作为解决国际私法实体问题依据。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权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