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家领土
领土主权:国家在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这就是国家的领土主权。
领土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非沿岸国船舶能否通过多国河流的问题只能由有关沿岸国协议决定。
国际河流通常由沿岸国组织委员会进行管理。
通航水道由所属沿岸各国自行管理。
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权力,称为领土主权。
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国家行使领土主权,在实践中受某些限制
1、受国际惯例的限制
2、受条约的限制
租借: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租给他国使用;
共管: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国际役地: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领土的取得:
1、先占: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的该地的主权;
有效占领:一是占领者以取得国的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地移民定居;二是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2、时效:指占有他国的靶场土地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受干扰的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3、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4、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5、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领土的变更
1、交换领土: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地的历史条件,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交换其部分领土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的。
2、全民投票: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该地主权的归属。
3、收复失地:国家为必得其对某些领土的历史性权利而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
确定边界的程序:
划界:双方签订边界条约、或有关边界问题的专约,或和约中的领土条款。
勘界:由根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划界、标界、并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
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作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双方拟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
确定边界的原则:
1、界桩位置与议定书和附图不符时,以议定书和附图为准
2、附图与议定书的规定不符时,以议定书的规定为准
3、议定书与条约(母约)为符时,以条约为准
边界的自然界线:山脉、河流湖泊、森林、丘陵等
边境制度
边界指国家领土的界限,是一国与邻国交界的地方
边境是边界两侧一定距离的范围
边境制度的作用
1、维护边界标志
2、方便地方居民往来
3、管理边界河流
南极条件: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凝结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我国于1984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设立长城站,1989年设立中山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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