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航空法
空气空间:地球表面为大气层所笼罩的空间称为空气空间
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各国航空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体。
航空法的条约可分为三类:
一、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
A、巴黎航空公约1919
B、《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1944
二、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
A、《哈瓦纳商务航空公约》1928
B《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华沙条约)
C《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
三、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A、《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东京《东京公约》
B《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
C、《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海牙公约
《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2、在空中设立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内某地区的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3、保留“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另一地点
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习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落。
非航班飞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飞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运输也不受正确航班运费与费率的约束
航班飞行:就是定期的航班飞行:
1、按班期时间表飞行,每次班期都开放供公众使用;
2、航班是定期和频繁的,成为公认有规律的系列。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外层空间的两个原则:一是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使用;二是外层空间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
外层空间法: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外空委员会:1958年,联合国设立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
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
1、外层空间条约、1966年底通过——外层空间宪章
2、营救协定、1968年通过
3、《国际责任公约》1972
4、登记公约、1975
5、月球协定1979
外层空间法的制度
1、探索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
4、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
5、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
6、发射国对发射实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
7、国际合作和互助
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2、责任制度:
3、援救制度
4、月球开发制度
5、国际合作制度